自駕車 AV 3.0 車聯網 IVI NHTSA

借鏡美/德/日三大國法規 自駕車政策發展促進創新

2019-08-13
自駕車發展熱度不斷升溫,除了在技術上不斷精進外,國家政策法規更是刻不容緩,本文將參考美國、德國與日本三國自駕車政策與法規修訂,期能協助台灣擬定更完整的自駕車政策。

美國、德國與日本三國皆屬於傳統汽車產業大國,其廠商積極布局自動駕駛技術,政府為維護並持續其汽車產業前景,扮演為其梳理並修訂不適用且阻礙自動駕駛技術發展之法規與規範,遂使美德日三國之自動駕駛政策與法規修訂與建立,相較於其他國家屬於領先國家。台灣《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》於2018年11月通過,實為我國自駕車創新邁進大步,雖相較美德日政策與法規制定較慢且較保守,而在全球尚無「最佳解」的自駕車政策與法規制定之此時,其他國家政策發展方向與思維值得我國思考及參考。

美國交通部於2016年9月歐巴馬(Obama)政府頒布《聯邦自動駕駛政策》,其被視為全球首個關於自駕車的政策指引。2017年9月美國交通部頒布《自動駕駛系統2.0:安全願景》(ADS 2.0),代表川普政府對自駕車產業態度與引導方向,此非強制性法規而是指導意見,係提供汽車產業、州政府與相關單位未來發展之參考。而2018年10月公布《自駕車3.0政策文件》(AV 3.0),並非取代ADS 2.0,而是在ADS 2.0基礎上擴充範疇適用於陸地上運輸載具,且AV 3.0發布代表川普政府進一步放寬對自駕車產業發展的限制。

美國AV 3.0政策出爐

AV 3.0釐清目前自駕車產業廣泛討論的問題。首先,AV 3.0以「自動駕駛測試已在美國多地蓬勃發展,已無必要再對某些區域加以區別對待」描述,否定2017年1月公布的10個指定的自駕車試驗場。據此,一方面代表取消具體的測試區和必要測試申報(必須有10輛自動駕駛車隊)之後,未來自駕車測試可能將出現在民眾之間,但此與AV 3.0前述「安全優先」原則有所牴觸;而另一方面,對於目前已投入自駕車研究的廠商/機構,特別是在10個指定領域的加州、內華達州、華盛頓州、紐約州等地區境內相關測試,勢必將面臨重新調整。

美國交通部不提倡任何特定的車輛到基礎設施(V2I)技術,遵守其技術中立的態度,另外未來在實現全自動車輛技術上,美國交通部將盡可能地支持具自願性、靈活且適應性強的技術標準。上述表示,聯邦政府對於技術的發展將保持中立態度,不做上而下的命令指導,意即市場依然將會成為決定技術發展的重要力量,一方面可以保證市場的良性競爭,另一方面對於技術的發展也有積極的促進作用,加速技術成熟。美國交通部將設想一個可並存自動駕駛車輛、傳統駕駛系統和其他道路使用者安全運行的環境。

對於創新自駕車設計(如沒有踏板、方向盤甚至後照鏡的車輛),AV 3.0以「針對自駕車,美國交通部將交付給美國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(NHTSA)重新考慮現行安全標準的必要性和適用性」之描述,表示允許創新自駕車的設計,可能顛覆既有汽車設計模式,目前諸多車廠(如GM、Volvo等)推出概念自駕車,如無油門、煞車踏板及方向盤甚至無駕駛座,但礙於目前美國法規尚未開放,遲遲無法上路測試,若NHTSA可能研擬放寬,則顛覆既有汽車的設計可望實踐。

當車輛走向自動駕駛,鑒於美國為自動駕駛技術領先國家,AV 3.0可謂為寬鬆版指導性政策,代表川普政府立場在於弱化政府在自駕車發展中監管者的角色,給予自動駕駛創新更寬廣的發展,同時也能保持美國自駕車產業在全球該領域的領導地位。

德國車聯網政策恰逢其時

汽車產業為德國經濟發展重要的命脈,因應汽車邁向自動駕駛發展,2015年德國聯邦交通及數位基礎設施部(簡稱BMVI)提出《自動與聯網駕駛策略方案》,其被視為德國自動暨聯網駕駛策略重要的一環,也做為未來法規框架修訂與建構的重要依據。據此,並因應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之修正,2017年6月德國聯邦議院提出《道路交通法規修正案》(簡稱RTA)為德國自動暨聯網化駕駛系統車輛訂定規範。

在RTA法案通過後不久,BMVI轄下之自動駕駛倫理委員會於同年6月頒布《自動暨聯網駕駛倫理指引》,此被視為全球因應自動駕駛技術的首套道德倫理標準,目的除了賦予自動駕駛合法性,更企圖在安全、人類尊嚴、自由選擇與資料保護上設立「德國標準」,發揮並保有德國於歐盟國家中在自動駕駛領域的領先地位。

2015年德國BMVI提出《策略方案》,其被視為德國自動暨聯網駕駛策略重要的一環,並據此做為未來相關法規框架修訂與建構的重要依據。其目標在於維持德國汽車產業的領先與創新地位,預計2020年可實現「有條件」的自動及聯網化駕駛,並將自動化與車聯網發展策略劃分為六大領域:基礎設施、法規、創新研發、聯網化、資訊安全及資料保護、社會對話,並針對自動駕駛基礎設施及場域測試的部分,積極投入9號高速公路測試場域的智慧道路相關標準制定,如高度自動化駕駛系統實際操作測試、高精度自動導航技術、5G行動通訊標準之車間即時通訊等。

另一方面,德國也進行自駕車法律規範的制定,德國自從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於2016年3月修正允許自動駕駛技術應用於交通運輸後,德國為落實公約朝向道路交通4.0邁進,2017年6月,德國聯邦議院通過RTA,針對自動及聯網化駕駛系統車輛進行規範並釐清事故責任,修正重點在於給予「自動駕駛系統與駕駛人同等的法律地位」,主要方向有四:1.允許駕駛人可操作具備部分自動駕駛功能(Level 3)及高度自動駕駛功能的車輛;2.但應該具備「隨時可以由駕駛人接手操控」功能,且駕駛系統應可識別需要駕駛人親自操控的狀態,並在接手操控前向駕駛人主動提出提示;3.釐清事故發生時的責任問題,駕駛人於自駕模式下疏於注意行車狀況而導致事故發生,駕駛人仍須擔負起肇事責任,但若是事故主因歸責於自動駕駛系統,肇事責任將由汽車製造商負責,而對於自動駕駛導致的交通事故,提高責任人的最高賠償金額(人員傷亡最高賠償額度為1,000萬歐元、財損最高賠償額度為200萬歐元);4.為釐清事故發生原因,未來行車資料將被儲存於特定裝置(類似黑盒子)。

惟上述修正案尚有疑義待討論解決,首先,並未開放Level 5,其二在駕駛行為與事故發生責任問題,雖有定義但仍模糊,是否要規範自動駕駛向駕駛人接手操控提出提示的時間,另外黑盒子蒐集並儲存資料的保存方法與存取方法規範亦為模糊。

目標降低交通事故 日本SIP-adus計畫

日本為發展與提升自動駕駛相關技術,於2014年成立SIP-adus自動駕駛系統計畫與促進委員會,首要任務為降低交通事故死亡率,期望運用自駕系統來支援駕駛者以降低事故與遠離危險,達成日本2018年24小時內事故死亡人數低於2,400人的目標。而後為迎接2025年完全自動駕駛社會的來臨,日本內閣轄下設立「IT綜合戰略本部」,2015年起每年發布《官民ITS構想● 藍圖》,而2017年發布《官民ITS構想● 藍圖2017》,IT綜合戰略本部表示將據此於2018年3月發布《自動駕駛制度整備大綱》做為2020-2025年間,自駕車相關道路交通法規修正及施政方向參考,其中「明確事故責任方」為大綱亮點。

同年,在自駕車國際標準尚未確立前,日本為促進廠商對自駕車技術開發並主導國際標準話語權,日本國土交通省於2018年9月發布《自動駕駛汽車安全技術指南》,明確規定Level 3、Level 4級自駕車(包括乘用車、卡車及巴士)應符合安全要求,此為標準類文件。另一方面,作為《日本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的執法單位,日本警察廳著眼於制定自動駕駛道路測試規範,2016年5月發布《自動駕駛汽車道路測試指南》允許自駕車於道路進行測試,但駕駛人應坐在駕駛位上;2017年6月再發布《遠程自動駕駛系統道路測試許可處理基準》允許自駕車在真正無人駕駛的狀態下進行道路測試。綜合上述,日本近年來對於自動駕駛政策及立法重點著眼於「釐清事故責任歸屬」與「道路測試」。

2018年IT綜合戰略本部與日本國土交通省分別發布《自動駕駛制度整備大綱》、《自動駕駛汽車安全技術指南》,前者屬於國家級指引文件,後者則為標準文件,目的皆為欲從確立規範角度,由不同層面促進日本於自動駕駛車輛領域保持領導地位。

日本內閣轄下之IT綜合戰略本部,據《官民ITS構想● 藍圖2017》發布《自動駕駛制度整備大綱》,依據自用客車、物流服務和移動服務三大領域,分別檢討未來政策及法規修訂方向,檢討範圍包括六領域:(1)確保整體安全性;(2)確保自駕車安全;(3)交通法規;(4)責任關係;(5)運輸業相關法制;(6)其他。其中,「責任關係」被視為《整備大綱》的一大亮點。

《整備大綱》釐清自駕車於交通事故之民事責任歸屬,其針對駕駛位有人狀態、在限定的條件下進行自動駕駛的「Level 3」為主要對象,至於「Level 4」以上無需駕駛人的自動駕駛系統,相關規範將待爾後討論。《整備大綱》確認自駕車交通事故賠償原則上由車輛所有人承擔,建議未來應強制加入購買保險,意即日本視自駕車保險理賠與責任歸屬,是相仿現行汽車情況。廠商的責任僅限於當自動駕駛系統存在明確缺陷之際,且為了探究交通事故發生原因,自駕車應義務性配置行車紀錄設備(似黑盒子),紀錄位置資訊、方向盤操作、自動駕駛系統運轉狀態等。

另外,針對自動駕駛系統被外部駭客入侵或遭竊取使用,而造成交通事故,當車主有善盡防盜義務及適時進行系統更新之條件下,將轉由日本政府救濟制度予以賠償,上述主要針對民事責任部分,至於刑事責任則尚未有定論。從日本《整備大綱》確認自駕車交通事故是由車輛所有人負責,為了因應當前自駕車於各國發生交通事故後責任問題之議論,更重要的考量,如果降低自駕車廠商承擔責任的憂慮,將有助於加快日本自駕車商業化的進程。

(本文作者為資策會MIC資深產業分析師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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